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安全要求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成年人陪同。
(六)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