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地方特产2022-09-22 15:50:15佚名

泰州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安全要求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成年人陪同。

  (六)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非专业燃放人员不得燃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文标签: ,烟花爆竹  ,建筑物  ,泰州市  ,许可证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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