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陪同前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二)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三种情形口就近在我市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窗口进行市内异地办理,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受理,
包括: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日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二、需要审核的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二)广东(韶关)身份证照相回执。
三、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到社会照相馆拍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经检测合格后两个月内,持上诉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当场核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项目并签名确认。
(二)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对首次申领、迁入换领、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四)领证方式可选择到受理机关领取或快递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