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操作规则
一、为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租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机制,根据《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和《泉州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和选房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则。
二、本操作规则适用于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工作。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的具体工作。
四、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选房地点设在芳草嘉园综合楼2楼“保障性住房选房服务大厅”。
五、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前在局官方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上公布符合配租条件的房源、租金标准、每日安排选房的选房人轮候号码等信息。保障房管理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应采用媒体发布、分发资料、图板展示等方式,让选房人了解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租金标准。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本轮选房资格的,应在第一个选房日期之前到“保障性住房选房服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该轮候号码暂时轮空,保留该选房人轮候资格和轮候号码顺序,并安排在下一轮房源中轮候选房。
七、由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申请人不能到场的,由共同申请人进行选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可由申请人委托他人选房。受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经社区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办理身份证确认和选房手续。选房人(含受委托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申请人的每一次选房资格,选房人可有三次选房机会,但必须在公布的选房日期批次内完成选房。
九、选房人每次选房时间限定为5分钟,选房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号的,即视为完成一次选房,选房人应撤离选房工作台,保证后续申请人的选房。申请人被叫号三次未响应的,视为完成一次选房,直接叫下一号选房。
十、选房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批准类型队列轮候号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人超过规定时间到场和第二次、第三次选房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排队选房。
(如:早上8点安排1-50号进行选房签到。9点签到的1名,10点签到的1名,9:30分1名三次叫号未响应的,9:20分1名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该4名待第50号选房完毕后的排序为:1是9点签到的;2是9:2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3是9:30分三次叫号未响应的;4是10点签到的。)
十一、选房人选定房号后应签订《选房确认书》,由选房系统锁定所选房号,并在选房大厅大屏幕中公布,其他人不得再次选择。
十二、选房人签订《选房确认书》后,不得私下调换所选房号。
十三、选房人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如有意调整其所选房号的,必须先签订《退房确认书》放弃所选房号,并在当日所有批次的选房工作完成后,再给予一次重新房机会。选择其他房号后,重新签订《选房确认书》。
(如:有1名申请人选择了505室,但他对选择的房号不满意,应先放弃所选的505室房源,供后面的选房人选房,并安排在当日选房结束后再给予重新选房)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每日选房结束后及时统计并公布选房情况。
十五、选房人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交房日期提前通知申请人办理租赁合同的签订。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十六、选房人拒绝选房的、未在选房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的及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一次选房资格。
十七、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选房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十八、本操作规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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