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起付线规定及划分标准如下:
1、同一结算年度内: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2、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
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3、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
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
4、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
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5、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
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6、跨年度连续住院的:
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