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待遇标准
一、参保女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计划生育类费用,限额标准调整为:
1、3个月内流产10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28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000元;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
3、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
二、职工在市区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实行实时联网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至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的,符合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的,按定额标准(自然分娩2000元、剖宫产3000元)及以下按实结报,定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