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市外转入
1.参保人在本地企业就业并且单位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参保人户籍所在地为泰州市区。
3.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4.无任何欠费记录。
市外转出
1.参保人与本地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且无欠费。
2.参保人在外地就业或者户籍所在地在外地。
3.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特殊情况: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