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购买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统建房)的,办理提取业务前,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须先到中心办理备案审核。备案审核所需资料: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加盖单位印章)
2、《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
3、集资建房(统建房)真实性承诺书
4、《集资建房职工名单》
5、《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
单位备案后,职工办理所需资料:
1、《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
注意事项:
1、购买异地(包括不属于中心管辖范围内)集资建房(统建房)办理提取业务,不需要备案审核。提取人提供所需资料中1、2、3项和《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售房账户证明在前台直接办理。
2、职工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以《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效时限,逾期不再追溯办理,所购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3、《集资建房(统建房)协议》中需载明房屋地址和房屋总价。
4、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所提款项转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售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