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双方的结婚证。
①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②两本结婚证均遗失的,当事人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③结婚证遗失、无档可查、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记载的,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写明当事人结婚登记时间、登记机关、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
④结婚证遗失、无档可查、户口簿上无夫妻关系记载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
结婚证上有关信息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当事人应就结婚证丢失或损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4、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A4白纸,一式三份,要素齐全、格式规范。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名须在登记员的监誓下完成。
5、证件照
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