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更正。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注:对本条第四种情形,属本市网上办理的户口迁移,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迁移时,必须要求申请人对原来的户口确立新户主并进行变更,同时要相应变更原来户口中未迁移成员的家庭关系。
2.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3.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该单位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