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

地方特产2022-04-02 12:04:20未知

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

  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以用为本、注重能力贡献、采取分类施策,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着力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为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在兰州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新区组织部会同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有效期内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

  第二章 人才分类及认定

  第四条 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兰州新区工作,与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能够引领带动产业发展、取得创造性成就的高精尖人才和能够解决关键核心技术、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成就或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分为ABCD 四类。其中:

  A类(长期有效):符合“陇原人才服务卡”A卡认定范围的人才、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基地)主要负责人、年纳税新区留成部分达到30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B类(5年有效):符合“陇原人才服务卡”B卡认定范围的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中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基地)主要负责人、年纳税新区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类(3年有效):符合“陇原人才服务卡”C卡认定范围的人才、中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基地)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民营500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年纳税新区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D类(2年有效):民营500强企业、行业500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年纳税新区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符合兰州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博士、副高级职称、技师的人才;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第五条 认定条件

  新区组织部配套制定《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各层次人才及相应条件进行分类界定。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按年度修订完善人才分类目录。对绿色金融、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人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可实行行业部门举荐,根据相关业绩,经“一事一议”认定后纳入相应层次人才范围。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

  (二)初步审核。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评审认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新区组织部。对符合A、B、C、D类人才分类的高层次人才,由新区组织部直接进行认定;对需要评审认定的,由新区组织部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研究,形成意见后提请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公示。对审定的高层次人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依据考核情况兑现人才待遇。

  第三章 服务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安居保障包括:

  (一)配置人才公寓。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住房的前提下,在有效期内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D类人才按人才公寓租赁价格减半收费。

  (二)租房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住房的前提下,A、B、C类人才按实际月租房款的100%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D类人才按实际月租房款的50%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租房补贴与人才公寓不可同时享受。

  (三)购房优惠。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且社保缴纳满6个月的高层次人才,在新区购置首套住房时可享受团购房优惠政策。

  (四)安家补贴。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A类、B类、C类人才和落户新区的D类人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社保缴纳满6个月的,按实际购房款的50%、40%、30%、20%给予安家补贴,其中A类人才最高不超过50万元,B类人才最高不超过40万元,C类人才最高不超过30万元,D类人才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安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资金供给方式分类予以保障:全额拨款单位由新区财政全额予以保障;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新区财政和所在单位按照5∶5的比例分别予以保障。安家补贴首次拨付20%,其余四年根据考核情况逐年拨付。其中,年度考核优秀按年拨付资金的100%拨付,良好按年拨付资金的80%拨付,合格按年拨付资金的60%拨付,基本合格及以下取消当年资金拨付。

  第八条 子女入学。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在新区所属任一学校就读。

  第九条 配偶安置。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配偶来新区工作,根据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调解决。

  (一)对推荐就业的,由新区组织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各用人单位解决。其中,对配偶一方系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新区公开选招中,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招。对配偶一方系私企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优先推荐到驻区企业就业。

  (二)对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补贴、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1.创业补贴。对认定的各类人才配偶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万元,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创业场地补贴。对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入驻产业孵化大厦,提供不超过100㎡的工作场所,2年免收租金。

  3.担保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各类人才配偶自主创业给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就医保障。每年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甘肃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安排健康体检一次,在定点医院设立就医看病绿色通道(A、B类人才工作期间提供日常医疗保健联系人)。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两年分批组织赴外疗养考察,费用标准为10000元/人。

  第十一条 奖励补贴。全职在新区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有效期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按年发放一次性奖励补贴,其中A类高层次人才6万元,B类高层次人才2.4万元,C类高层次人才1.8万元,D类高层次人才(需落户新区)1.2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按100%发放,良好的按80%发放,合格的按60%发放,基本合格及以下取消年度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户籍办理。实行“零门槛”落户和“一对一服务”,在新区任一派出所可就近申请办理户籍业务。

  第十三条 职称评聘包括: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21〕277号)规定,不受资历、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申报高级职称,其在国内外取得业绩成果视为申报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业绩。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新区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社保办理。对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或其配偶、适龄未就业子女在参保登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认定等社保经办环节设立绿色通道,全程代办,即时办结。

  第十五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符合相关规定、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往返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且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第十六条 薪酬激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扶持包括:

  (一)对高层次人才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不少于200㎡的工作场所,2年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全额补贴。自主解决工作场所的,可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贴期限2年,一年一补。

  (二)对高层次人才实施的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以实际拨付到新区企业(平台)项目资金为基数,分别按照国家级50%、省级40%、市级3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建站补贴包括:

  (一)对驻区企业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协同创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配套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按建站类型,每位进站专家或博士,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工作生活津贴。

  以上补贴,首次给予50%,剩余部分根据考核情况两年内拨付完毕。其中,年度考核优秀按年拨付资金的100%拨付,良好按年拨付资金的80%拨付,合格按年拨付资金的60%拨付,基本合格及以下取消资金拨付。

  (二)对建立的“海智基地”“引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柔性引才包括:

  (一)对以兼职、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方式服务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就医保障、户籍办理、职称评聘、社保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服务、项目扶持及建站补贴等方面享受相应层次人才待遇。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兰州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差旅费和房屋租赁费实报实销,也可以免费或减免租金的形式入住人才公寓。每年根据工作实绩给予A类5万元,B类2万元,C类1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各项工作涉及的相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新区组织部承担,牵头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全面负责高层次人才待遇落实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服务事项贯彻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未满合同期或服务期,因个人原因调离新区或辞职等情况,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违约金=所差服务年限×(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生活补贴+项目扶持经费+其他补助)÷规定服务年限。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发放的各类补贴,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新引进是指在办法施行之后,首次引进到兰州新区工作的人才。所称的新培养是指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在兰州新区创新创业,办法施行之后达到规定的人才认定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本办法相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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