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化工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

地方特产2022-04-02 12:04:49未知

兰州新区化工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

  兰州新区化工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化工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加快化工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石化产业链延伸、精细化工与专用化学品、化工新材料、材料后加工和化工基础原料配套为主营业务的化工企业,且纳税关系在新区,可以申请享受化工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支持。本办法所称化工人才主要指以下三类人才:

  (一)创新领军人才。经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化工领域专家;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一层次及其他相当层次的省级化工行业专家,其技术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且实现成果转化,其新产品、新技术经省级行业主管认定的化工类人才;化工类高级技师。

  (二)行业骨干人才。甘肃省领军人才第二层次、甘肃省优秀专家及其他相当层次省级化工行业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化工类专业技术人员;化工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其他同层次或以上急需紧缺人才;化工类技师。

  (三)技能人才。化工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工及以上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专项政策

  第三条 引才奖励包括:

  (一)对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依据考核情况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其中,年度考核优秀按年拨付资金的100%拨付,良好按年拨付资金的80%拨付,合格按年拨付资金的60%拨付,基本合格及以下取消当年资金拨付。

  (二)对引进的行业骨干人才,与企业签订两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服务期满后按化工行业博士研究生1.5万元/人、硕士研究生1万元/人;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1.8万元/人、副高级1.5万元/人给予奖励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引进的技能人才,职业院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向新区化工企业输送化工类技能人才,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一次性引进10人以下按照100元/人的标准,10-20人按照200元/人的标准,21人-40人按照300元/人的标准,41-50人按照400元/人的标准,50人以上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金补助。

  以上人才引进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化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及使用,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形式,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审议。

  第四条 生活补贴。对首次在化工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或中级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生活补助享受期限为24个月,首次核准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补贴,以后按年度发放补贴。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扶持。对化工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入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重大科研专项的,按照项目扶持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项目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校企合作扶持政策包括:

  (一)鼓励大中专院校与化工园区企业通过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培养化工产业人才,对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有针对性开设教学课程的高校给予一次性5万元经费支持。

  (二)鼓励化工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联合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签订培养协议等形式,定向培养化工类职业院校毕业生。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在新区化工园区建设实训基地、见习基地,对新设立的实训基地给予学校一次性5万元奖励,见习基地给予学校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七条 技能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包括:

  1.化工产业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列支。

  2.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等级证书)一、二、三、四级的人员分别按照800元、5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3.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相应证书的在职职工,给予每人200元技能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学历提升。对在化工企业工作期间,其学历提升为化工类本科、硕士、博士的人员,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取得学历后给予30%的学费资助,服务期满后再给予20%。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和新区财政按3∶2比例进行资助,每人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职称评审。突出化工园区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开通化工园区账号,支持鼓励化工园区建立工程系列化工专业评审委员会,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标准。

  第十条 住房优惠政策包括:

  1.租房优惠。对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及行业骨干人才,符合新区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按规定可免租金或减免50%租金的方式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对引进的产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使用兰州新区公租房。

  2.购房优惠。引进的化工行业领军人才、行业骨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且社保缴纳满6个月的,在新区购置首套住房时可享受团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创新领军人才及行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在新区所属任一学校就读。技能人才由新区教体局统筹,结合本人意愿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荣誉奖励。在推荐表彰优秀、先进荣誉奖励、“两代表一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发放的各类补贴,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 因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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