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补贴标准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招用外省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补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咨询电话:8568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