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人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如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的,则无需提交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照片。办理时,申请人携带好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二分所(闵行区沁春路179号10号楼3号门)、三分所(浦东新区沪南公路4777号北大厅3楼)、四分所(宝山区安汾路299号或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969号)受理窗口或各区交警支队驾驶证管理窗口办理恢复驾驶资格手续。
提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届时,申请人携带好材料后,可到车辆管理所各分所受理窗口或各区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郊区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到管辖地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窗口提出申请。窗口视情增设拍照等外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