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和检查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三)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改变住房用途、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才公寓开发公司造成影响的;
(四)不配合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超过五天的;
(六)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七)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入住手册》等相关规定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