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如何接续到地方?
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正式实施,实施以后退役的,部队已经为退役军人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
军人退役后,可持退役时部队发放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部队转移退役军人养老保险金额银行回单》、身份证和户口页原件,至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部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2012年之前退役的,如在地方上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服役年限直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军人退役后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苏退役军人部发〔20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逐月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