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镇海区公租房申请指南 镇海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地方特产2022-09-24 06:28:20未知

2020年宁波镇海区公租房申请指南 镇海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0年宁波镇海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申请流程)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浙江省户籍本区户口满一周年以上;

  2.已婚家庭(含离异带子女满一年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28周岁(含)以上的单身人士;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总额按甬政办〔2008〕2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引进的毕业三年内、且未享受宁波市级、镇海区级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各类人才,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宁波市区范围内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对象之一的(其中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性人才需符合1-3类对象及条件)。

  1.入选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并完成认定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2.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人才,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创业团队带头人及两名核心成员、创新个人,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获得市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3.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入选区级人才工程培养对象、获得区级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人才奖项获奖人员;

  4.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人员;

  5.人事关系已迁入我区,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大专学历学位人员;

  6.除上述5类人才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扩大)会议审定并同意的其他人才。

  (三)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在镇海区居住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区流管办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共性申请资料:

  1.家庭人口现住房情况证明资料。以下申请对象,应同时提供: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

  (2)无房户,家庭必须出具无房承诺书;非镇海户籍且为农业常住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相应证明;非镇海户籍且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

  2.身份证和户口本,申请人及配偶关系人(父母、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4.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须提供住房补贴审批表或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

  5.家庭财产状况的说明,内容包括自有房屋、汽车、股票、国债等财产(申请人签字盖章);

  6.根据《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可加分的相应证明;

  7.区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专项申请资料: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供:

  (1)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征收(拆迁)单位盖章];

  (2)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成员总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按照《镇海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镇政办发〔2012〕184号)相关规定,以单位及区民政部门核定盖章为准。

  ①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需详细提供收入清单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②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需详细提供收入清单并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③申请家庭成员属无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详细提供收入清单并由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并由区民政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的提供最近一年车辆商业保险单,无保险单的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2.引进人才,应提供:

  (1)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报表等;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

  (5)申请人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证明;

  (6)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说明或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请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镇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并盖所在单位章,也可前往居住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点领取登记表,如网上办理在线填写申请登记表;

  4.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时均需提供资料原件,并准备复印件1份。

  申报流程

  一、本区居民

  1.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村(社区)将申请信息按户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同步公示10天。

  2.镇(街道)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初审(5个工作日),按户上传民政收入核查系统。

  3.区民政局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按户出具核查意见(15个工作日);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按户出具核查意见(5个工作日)。

  (核查意见为不符合的,办件退回至申请人)

  4.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出具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5.审核结果在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告栏予以公示(10天)。

  6.配租(发放补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2.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请信息按户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同步在官网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10天。

  3.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按户出具核查意见(5个工作日)。

  (核查意见为不符合的,办件退回至申请人)

  4.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出具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5.审核结果在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告栏予以公示(10天)。

  6.配租(发放补贴)。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量化积分窗口或一体机自助申请量化积分。

  2.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量,区流管办对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按照积分排序,初步确定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人员名单。

  3.符合资格的人员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镇(街道)将申请信息按户录入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同步在镇(街道)或申请人工作单位公示10天。

  4.区流管办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初审(5个工作日)。

  5.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按户出具核查意见(5个工作日)。

  (核查意见为不符合的,办件退回至申请人)

  6.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出具核准意见(5个工作日)。

  7.审核结果在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告栏予以公示(10天)。

  8.配租(发放补贴)。

  线上申报:每户家庭选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申请人,在浙江省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在线申请,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和上传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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