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报条件一览(附申报对象)

地方特产2022-09-24 06:37:22未知

宁波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报条件一览(附申报对象)

  宁波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报条件一览(附申报对象)

  申报条件

  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其它机构)派遣员工不属于被带动就业人员。

  申报对象

  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内新创办的企业。

  其他

  1.新招用人员是指本细则生效后新招用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被同一家单位招用的不属于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对象。

  2.已按《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

本文标签: ,的人  ,招用  ,保险费  ,岗位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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