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法定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另外,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科长谢琼芳表示,《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从参保范围、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将进一步降低职工生育成本。此外,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有所下调,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