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文成县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县内拥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二)在县内城镇公共租赁房屋实际居住并具有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共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及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3.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三)在县内城镇已登记备案租赁私房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居住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
3.落户地证明(此类情形,需提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内无房证明、可在租赁房屋落户,也可在县内同乡镇城镇地区投靠亲友或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在租赁房屋内落户的,提交房屋权属证明、租赁房屋权利人同意证明,并核查确认该该房屋未登记户口;投靠亲友的,需提交迁入户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4.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四)在县内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持有县内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浙江省居住证》;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6.落户地证明。
(五)在县内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商业、办公用房不立家庭户,可在当地社区集体户落户或者投靠亲友;投靠亲友的,提交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迁入户户口簿和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的证明;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5.个人完税证明;
6.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六)在县内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落户地证明;
3.退役证明;
4.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