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居住证之日前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已申报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有e居卡刷卡记录;其中登记或居住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的,经审核可视为连续居住。
(一)合法稳定就业
1.在居住地(以市区、县、县级市为范围,下同)已参加社会保险;
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三个月以上;
3.持有与居住地用工单位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持有与居住地被承包方已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的农业承包合同;
5.符合其他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二)合法稳定住所
1.在居住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且用地与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工单位集体宿舍;
3.居住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屋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各类桥梁涵洞、临时棚屋、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等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4.符合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
(三)连续就读
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以下为当地居住证办理网点
如需前往办理请提前电话咨询核对
以免因公安网点业务调整影响居住证办理
温州各区县派出所网点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