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居住地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地落户: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市落户。
(二)在本市具有公、私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本市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三)持有市(县)政府建设批文或其他权属证明,首次交易购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四)已实际交易购房,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等涉及房屋处分后,具有房屋使用权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得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