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
答:2021年6月11日,温州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点击查看>>>温州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特困人员根据自身意愿,可以自行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公办或“公建民营”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首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对未满16周岁需要集中供养的,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供养服务并签署委托供养服务协议,也可采取“户院挂钩”的方式,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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