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检测 | 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 |||
申请 | 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
查验 | 即办 | 查验岗 | 查验机动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 查验合格后予以受理,不合格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受理 | 即办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 决定受理与否。如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审核 | 审核岗 |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制证 | 制证岗 |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 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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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公司时间为准) | 发证岗 |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