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残疾人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禁止情况

地方特产2022-09-24 22:40:24佚名

温州残疾人载客汽车加装操纵辅助装置禁止情况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禁止性要求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不符合环保规定的。

本文标签: ,机动车  ,加装  ,装置  ,合格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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