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温州鹿城公布优抚对象实物配租房源

地方特产2022-09-25 00:05:19佚名

2020温州鹿城公布优抚对象实物配租房源

  为有效解决公租房保障家庭中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经区政府同意,根据《2020年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中优抚对象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精神,现将2020年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中优抚对象实物配租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中优抚对象实物配租房源坐落在南郊街道利祥锦园小区、双屿街道瓯欣嘉园小区、梧田街道南瓯景园,总套数50套

  二、申请对象

  根据房源情况和在保公租房优抚对象情况,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确定为:截至2019年12月底,鹿城区正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

  三、配租方式

  采取人房配对的方式进行配租。根据保障家庭在保人数与住房保障面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可配租房源的实际情况,依次按照保障家庭人口数从少到多、房源面积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配对。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1-2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39至42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3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50至60平方米房源;

  当申请的保障家庭数多于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拟实物配租家庭,未摇中的家庭继续给予租赁补贴。

  四、申请材料及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7月17日-7月21日)

  含有优抚对象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家庭,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相关证明或证件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部门联审(7月17日-7月21日)

  1、区房管中心按照《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规定,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系统完成对保障家庭资格审核;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对保障家庭的优抚资格核对并出具结果。

  (三)网站公示(7月23日-7月25日)

  区房管中心在区政务网站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

  (四)摸文定位(7月31日)

  区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家庭资格情况,制定公租房保障家庭摸文定位方案(另行公布),委托公证处组织取得实物配租摸文定位资格的家庭进行“人房配对”并现场公证。

  (五)签订租赁合同(8月上旬)

  通知已摸文定位的保障家庭凭公证的定位单、身份证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房产管理中心对已办理入住手续后的保障家庭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申请时间

  2020年7月17日、20日、21日,共3天。

  六、受理地点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具体为:

  城东房管所:环城东路米莉莎花苑F、G幢二楼,咨询电话: 88193902、88184573

  城南房管所:马鞍池西路133号,咨询电话: 89611608、89611107

  城西房管所:信河街白塔巷80号,联系电话: 88224841 、88224922

  七、其他

  《 2020年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中优抚对象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公租房保障家庭中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依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47号)、《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37号)和《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有关规定,结合鹿城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一)房源分布

  本期拟分配的公租房总共50套,房源分别为:南郊街道利祥锦园小区5套;双屿街道瓯欣嘉园小区33套;梧田街道南瓯景园12套。

  (二)套型面积

  39-42(不含39)平方米33套,42-44(不含44)平方米33套,50-60(不含60)平方米5套。

  二、配租对象

  根据房源情况和在保公租房优抚对象情况,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确定为:截至2019年12月底,鹿城区正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

  三、配租方式

  采取人房配对的方式进行配租。根据保障家庭在保人数与住房保障面积相匹配的原则,结合可配租房源的实际情况,依次按照保障家庭人口数从少到多、房源面积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配对。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1-2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39至44平方米房源;

  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为3人的,拟配租房源面积为50至60平方米房源;

  当申请的保障家庭数多于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拟实物配租家庭,未摇中的家庭继续给予租赁补贴。

  四、保障面积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 18平方米予以保障:

  (一)无房家庭保障面积为:保障人口1人的,应保障面积为18平方米;保障人口2人的,应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保障人口3人的,应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保障人口4人的,应保障面积为72平方米。以此类推,以实际摸文定位房源面积为准。

  (二)有房保障家庭,现住房属于房管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须向房管部门和产权单位退出现住房,方可按无房保障家庭给予相应的保障面积; 如不退出,则仍以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保障。如现住房属于私房,给予保障的面积,按照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应保障面积的差额部分核定,差额部分面积少于5平方米的不列入此次实物分配,仍以租赁补贴方式给予保障。按差额部分面积分配公租房,只能在与差额面积相接近的可分配房源中分配。

  (三)如实际配租到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应保障面积5平方米(含)以下,视为已符合配租标准,不再予以货币补差。如其实际配租到位的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应保障面积5平方米以上,可按原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予以补足。

  五、租金标准

  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标准暂按1.2元/平方米·月收取,超出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的部分,暂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2.97元/平方米·月收取

  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家庭承租期间若遇租金标准政策性调整,须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并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六、配租程序

  (一)申请受理(7月17日、20日、21日)

  含有优抚对象的公租房保障家庭(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家庭,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相关证明或证件之一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部门联审(7月17日-7月21日)

  1、区房管中心按照《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规定,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系统完成对保障家庭资格审核;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对保障家庭的优抚资格核对并出具结果。

  (三)网站公示(7月23日-7月25日)

  区房管中心在区政务网站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

  (四)摸文定位(7月31日)

  区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家庭资格情况,制定公租房保障家庭摸文定位方案(另行公布),委托公证处组织取得实物配租摸文定位资格的家庭进行“人房配对”并现场公证。

  (五)签订租赁合同(8月上旬)

  通知已摸文定位的保障家庭凭公证的定位单、身份证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房产管理中心对已办理入住手续后的保障家庭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七、诚信管理

  (一)对于已通过媒体、电话、信件等各种方式公告通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本期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优抚家庭,不予受理。

  (二)对通过公示获得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但未参加摸文定位的优抚家庭,视为放弃当期实物配租资格。

  (三)申请人隐瞒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的,按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依法腾退并予以处罚,并记入公租房管理诚信档案;逾期不退回的,区房管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问题

  租赁管理、物业管理、退出管理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和《鹿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温鹿住建房〔2018〕224号)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和入住通知书中另行明确。

  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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