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签订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可以签订补充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在结清当期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中心根据商贷银行反馈的职工上月已归还商贷本息的情况,于每月19日开始(遇节假日顺延),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签约人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至职工商贷还款银行卡,用于报销上月已归还商贷本息。
委托补充逐月还商贷协议签订生效后(次月生效),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对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办理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在南京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出现逾期且当期已还清。
2.签约人需先签订逐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3.签约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金额1倍的余额。
4.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补充逐月还商贷;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其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委托补充逐月还商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