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山湖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大气监测国控点(鉴湖路贵阳一中内)一公里范围内;
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观山湖区烟花爆竹燃放时间规定
限制燃放区域,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 时至 24 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的处罚条款
(一)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规定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根据2020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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