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温州瑞安企业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温州社保缴费比例2020

地方特产2022-09-25 06:13:56佚名

2020温州瑞安企业社保缴费标准调整 温州社保缴费比例2020

  根据2020年社会保险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就瑞安2020年度(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公布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调整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2021年起将瑞安市社保年度(不含医保)调整为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社保年度从7月1日起执行至12月31日为止

  二、2020年缴费基数确定

  ●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老省平”)为5536元。

  ●2019年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省平”)为5960元

  为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老省平”的60%保持不变,上限则按规定调整为“新省平”的300%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2号),《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文件规定,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温州市(包括瑞安)已在2020年7月启用新的缴费基数。

  三、2020年缴费金额调整

  单位参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部分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14%;职工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3322元至178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8%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单位部分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根据行业费率确定。

  企业单位失业保险

  单位部分缴费基数按工资总额征收,缴费比例为0.5%;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在3322元至17880元之间自行申报,缴费比例为0.5%

  以缴费基数3322元为例(合计金额不包含工伤保险,请根据本单位工伤费率自行计算)

  个人(个体工商户)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继续按2018年“老省平”5536元的最低60%至“新省平”5960元的300%(3322元至17880元)自主选择确定,未做选择的按灵活就业参保对象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3880元)默认征缴。

  即已按缴费基数3880元申报、月缴费金额为698.4元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本次不做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与2019年度一致保持不变

  同时,今年全省社会保险业务集中执行规则如下

  最低缴费基数精确到元,同时将缴费基数=“老省平”5536元的100%、200%、300%的参保人员,按“新省平”5960元的对应比例启用,缴费比例为18%,具体如下↓

  1、缴费基数3321.60元调整为3322元,缴费金额 597.89元调整为597.96元。

  2、缴费基数5536元调整为5960元,缴费金额 996.48元调整为1072.80元。

3、缴费基数11072元调整为11920元,缴费金额1992.96元调整为2145.60元。

4、缴费基数16608元调整为17880元,缴费金额2989.44元调整为3218.40元。

5、其他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金额均保持不变。

  温馨提醒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长远参保利益,养老保险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员须理性选择缴费档次,按月缴纳社保费用。缴费标准调整后,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四、灵活就业参保对象范围解答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瑞安市从2020年8月1日起,明确下列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地户籍人员

  2、个体工商户业主3、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本统筹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2020年7月31日前,已在瑞安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未满10年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继续参保缴费;但中途停保的,再次参保时需符合上述规定的参保对象范围。

  非瑞安市户籍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可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2、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他人员,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参加养老保险。3、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如在市区缴费已满10年或属于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温馨提醒

  根据浙人社发〔2019〕67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社保、税务等部门将于2020年8月15日2019年12月之前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记录予以同步核销。请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核查本人的缴费情况,若有存在欠费的,可于2020年8月15日前及时缴纳,并在今后按时足额缴纳每月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免影响本人的缴费年限和待遇。

  今后,每年按规定在4月30日之后核销上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记录,不再另行通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20年度缴费标准请以市医保局发布为准。

本文标签: ,基数  ,参保  ,人员  ,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