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 金华市户口迁入规定

地方特产2022-09-25 10:14:23未知

金华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 金华市户口迁入规定

  金华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公民户口迁移登记,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以下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的人员;市内迁移条件放宽至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

  (二)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

  (三)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租住在城镇地区且租赁房屋已在建设部门登记备案,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的人员;

  (四)在我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

  (五)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

  (六)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总工会、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人员,3年内可以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三、进一步降低人才落户门槛

  以下人员申请在我市城镇地区落户的,可以先落户再就业。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

  (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三)留学回国人员;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技术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六)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四、进一步放宽投靠落户条件

  (一)户口登记在我市城镇地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单身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

  (二)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单身成年子女可以投靠现役军人父母落户;

  (三)市内迁移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居民,可以将户口投靠迁入。

  五、全面放宽社区、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根据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社区(村)或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城镇地区无亲友处接纳挂靠的,可以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二)在城镇地区拥有办公场所且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并设置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六、附 则

  户口迁入金华市城镇地区适用本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本人合法产权住宅、公共租赁住房、私有租赁住房、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居住地社区(村)公共集体户先后顺序,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教育、人力社保、建设等相关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管理、学历认定(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界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人才认定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户口登记。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本规定所称城镇地区是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大中专院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户口在金华市区内或本县(市)内迁移。

  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六个月。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户口迁移登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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