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安置本市的;
2、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
3、留学归国人员;
4、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
5、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的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专业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6、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
7、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总工会、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
8、经省、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9、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下同)毕业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10、在本市城镇有合法产权的住宅;
11、在本市城镇无合法产权住宅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外省户籍人员以及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省户籍人员,各县(市、区)范围内农业转移人口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可以放宽到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