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申请人。
必要时可以上门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补贴从批准当月起享受。采取安排养老服务方式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养老服务承接主体为补贴对象提供等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