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一站式”迁移条件的:
省内户口迁移和已经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居民在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移手续。
不具备“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经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