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个人所得税缴费对象(嘉兴个人缴纳社保)

地方特产2022-09-25 16:40:37佚名

嘉兴个人所得税缴费对象(嘉兴个人缴纳社保)

  个人所得税申报对象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三)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本文标签: ,所得  ,纳税人  ,税额  ,税款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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