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暂行细则》(以下简称《认定评定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细则》)、《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引才奖励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领暂行细则》(以下简称《贷款贴息细则》)和《东莞市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暂行方案》(以下简称《自主评审方案》)等5个细则和1份方案。
一、政策目的
为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市于2021年12月,对《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号)进行修订,出台了新《实施办法》。《<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东人才办通〔2018〕2号,以下简称原《细则与规程》)已失效,需要对其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和各项补贴及奖励的操作规范,落实特色人才在住房、生活、创业扶持等方面的保障,落实下放特色人才评定权限政策措施,形成市、镇和用人主体三级联动良好人才工作格局。
二、总体修订情况
总体上,《认定评定细则》等5份细则及1份方案相对于原《细则与规程》有如下修改:一是新增细则和方案各1份;二是各项细则统一增加负面清单,明确不予(或暂缓)认定评定、资助和奖励的情形;三是各项细则统一增加园区、镇(街道)参与的程序;四是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删除管理办法2份,细则2份和规程5份。
(一)根据政策调整情况新制定了《生活补助细则》和《自主评审方案》。新《实施办法》增加了特色人才生活补助项目,增加了向条件成熟的镇街(园区)、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下放特色人才认定评定权限规定,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相应地新增《生活补助细则》和《自主评审方案》。
(二)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予认定评定特色人才、撤销特色人才称谓、不予享受特色人才待遇和暂缓享受特色人才待遇的情形,各项细则相应地增加相应条款。
(三)新《实施办法》调整了资金投入方式,由市和园区或镇(街道)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补贴或奖励资金,相应地,《认定评定细则》增加征求人才所在园区或镇(街道)的意见,各补贴或奖励的申请程序增加园区、镇(街道)受理初审和拨付资金的程序。
(四)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删除了不再实施或不必要的管理办法、细则和规程。新《实施办法》删除了配套扶持、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扶持和医疗保险补贴等措施,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不再包含《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国家重点人才项目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和《东莞市社会保险办理规程》;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子女入学和居留、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或已在其他部门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定,不需重复出台实施细则或规程,或相应指引材料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本次制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部分实施细则及方案不再包含《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和《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三、《生活补助细则》主要内容
(一)总则。规定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的依据、申领对象、补助条件和标准,以及补助资金来源。
(二)部门职责。明确市委人才办、市镇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明确规定了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的申领条件和补助标准。
(四)申报办理程序。明确了特色人才申请生活补助的程序,包括:公告发布、个人申请、初审、复核、安全信用审查、形成补贴名单、资金拨付。
(五)申报材料。明确申报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监督管理。明确特色人才不再享受或暂缓享受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政策待遇的具体情形。
(七)附则。明确了其他特殊情况及其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