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1号)
二、房产落户条件
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
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赠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
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2、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
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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