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0月1日起,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98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809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638元。
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890元调整为1980元,增加9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710元调整为1809元,增加99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38元,增加1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