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居住权只能合同指定受益人享受,不得转让,继承,但是可以注销。
一、西安居住权转让相关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当发生居住权注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即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或者居住权合同约定的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的,可以注销居住权。
具体为:居住权人去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申请注销居住权;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共同申请注销登记;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居住权合同约定的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的,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就解除居住权达成共识后,共同申请注销登记。
二、西安居住权办理地址
1、西安国金中心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76号西安市不动产交易登记(西北国金中心)办事大厅
电话:029-86210685
2、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13号窗口。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唐延南路绿地-都市之门
三、西安居住权办理相关注意事项
1、居住权是重要的不动产物权之一,一经登记就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2、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前,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坚持自愿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登记的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居住权一经登记,非注销情形以外,不得随意注销,应谨慎申请登记。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