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二、补助标准
680元/月
三、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