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现场勘查(市场处)→申请测绘(测绘大队)→取号→登记→缴费→领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委托书
4.登记证明
5.变更证明
6.变更协议
7.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8.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
9.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10.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1.其它必要材料
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注:名称或地址变更等不涉及权利内容变化的不提交有权机构的决议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办理程序
现场勘查(市场处)→申请测绘(309)→取号→登记→缴费→领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委托书
4.登记证明
5.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抵押权已转让的证明
6.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
7.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8.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9.抵押人知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移的书面证明
9.其他必要材料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设立登记
办理程序
提交制式承诺书→公告→现场勘查→公告期满无异议后登记→缴费→永久公告(变更预售许可)→领证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委托书
4.土地使用权证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合同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
8.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在建工程预测绘报告
11.评估报告或双方议定的房产价值认定协议书
12.公告
13.承诺书
14.现场勘查报告
15.工商登记信息;
16.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7.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18.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9.其它必要材料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
办理程序
取号→受理
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3.委托书
4.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5.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土地他项权证书)
6.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证明
7.抵押权人放弃权利声明
8.抵押权已实现的证明
9.其它必要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