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