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签注须知
1.居住证为一人一证。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或者通过互联网办理签注手续
3.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
4.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5.收费情况: 申领居住证和签注免费。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2)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3)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