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住宅区停车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除外。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和道路停车泊位。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的建筑空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区域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建设相关信息系统;
(四)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停车场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四)做好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民防空、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财政、国资、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车辆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好停车场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