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备案:
(1)取消省内住院及门诊异地就医备案申请。
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区住院及门诊就医时均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
(2)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跨省异地长期居民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统筹区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人员。
(3)统一异地就医结算待遇:
异地备案人员实行参保地和备案地双向同等医保待遇享受机制。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本地就医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即参保人员未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或个人在本统筹区内参保状态未发生变更时,已登记的备案信息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者取消备案。
(5)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实行“一次备案、6个月有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有效期满后按本规程重新申请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