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居民热用户、非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及居民热用户热计量价格进行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拟上调3元,由28元/平方米调整到31元/平方米(政府补贴1.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减分摊面积收取);非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拟上调3.5元,由33元/平方米调整到36.5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收取)。平均调价幅度为10.7%。
(二)居民热用户计量热价0.1837元/千瓦时调整为0.2176元/千瓦时(含热表维护和更换费用),居民热用户计量热价调整额度为0.0339元/千瓦时,调价幅度为18.5%。
(三)凤山镇集中供热价格收费标准,参照县城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