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贷款什么情况下不能贷款
一 、不予贷款的情况
1.申请人在我市房管部门登记其家庭有二套 (及以上)住房的;
2.申请人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贷款条件
(1)首要条件
申请对象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缴存状况要求
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含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至少汇缴至申请前两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注: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申请人或配偶任意一方须符合户籍在东莞(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登记机关为准)的要求,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两个月,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外籍缴存职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请贷款。
(3)信用状况要求
申请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的,限制贷款或不予贷款:
1.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逾期数超过3期 (含,助学贷款已结清 除外),不予贷款。
2.个人单笔住房贷款 (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满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未满两年的,不予贷款。
3.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且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4.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5.购买“双拼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如实说明,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6.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 贷款出现逾期并已结清逾期的 (有当前逾期的,需提供该笔逾期的结清证明;信用卡状态为冻结的,需注销或恢复正常后才可申请贷款),原则上不作为信用不良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件,逾期情况严重的除外。
7.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提示“限制高消费”的,不予贷款。
(4)还款能力要求
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得高于其家庭月收入的55%。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单身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计算方式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汇缴额 (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 (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的公积金汇缴额 (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家庭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5)其他要求
1.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2.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3.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且房屋已过户到买方名下的,应自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