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③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④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⑤公民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