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初次救助)(包括特殊门诊、住院)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救助对象类别标准给予救助)
(二)“二次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初次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含政策外的自费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在年度最高限额内给予“二次救助”)以合规医疗费用的自负费用和政策外的自费费用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2021年10月1日起)。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我市普通门诊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注:普通门诊救助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和基本医疗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不再累计纳入“二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