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被认定为“未按时到场”“未按规定选房”或“未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资格即时丧失,申购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1. 申购人或受托人未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选房时间到选房现场的。
2. 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屋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选房认购确认书》。
3.未按规定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因突发疾病等非主观原因而延误的除外)。
申购人购房资格丧失和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的起算时间以《销售公告》第七(二)点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