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犬规定
(一)、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为限制养犬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 养犬。
(三)、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身份证明;
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登记前,应当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 狂犬病疫病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