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退休补缴政策
一次性补缴或延缴办法
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比例按6.3%执行、基数按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也可选择按月延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的缴费比例为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基数为对应月份执行的征缴依据。
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缴费比例为补缴时的缴费比例。
医保缴费年限
1.市区范围内在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满15年。
2.市区范围内2021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20年。